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110号原告:重庆洋玛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桃源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40770342。
法定代表人:徐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滢,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以知共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6-2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B7NL0K。
法定代表人:高建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洋玛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以知共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洋玛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玛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玛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取计75元,由重庆洋玛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