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72号 原告:钟金成,男,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华,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泰特产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7号中信大厦110室。
经营者:袁必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桂花(系经营者袁必金的妻子),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阳,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金成诉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泰特产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金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华,被告的经营者袁必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阳、贺桂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同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金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钟金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