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83号 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犁头街****。
法定代表人:周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芷涵,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蒸湘区湘壹老杨明远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
经营者:张桂辉。
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蒸湘区湘壹老杨明远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熊芷涵,被告的经营者张桂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0元,并以本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4月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