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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明与深圳市哲辉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光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2467号
案件名称潘海明与深圳市哲辉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光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海明;深圳市哲辉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光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467号原告:潘海明,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哲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新豪方大厦10EF。

法定代表人:朱桢将。

被告:中山市光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庆福路**第**第****之一iv>法定代表人:蔡浩旋。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明诉被告深圳市哲辉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光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海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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