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117号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桄堇超市:关于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桄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灞桥区桄堇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桄堇超市:一、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桄堇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桄堇超市赔偿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申请执行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桄堇超市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本案执行费56元。
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陕01执117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桄堇超市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1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