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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廖华楚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廖华楚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廖华楚好又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44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廖华楚好又多超市,工商注册经营场所蒙城县涡河路11号,实际经营场所蒙城县漆园镇北蒙大道与涡河路交口西南角。

经营者:廖华楚,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廖华楚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伟人民陪审员杨慧 人民陪审员 胡    友    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韩振宇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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