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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益奔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刑初3159号
案件名称吕益奔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益奔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315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益奔,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日被逮捕。

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4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吕益奔继续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学贵、韦梦霞,广东昌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3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益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振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益奔及其辩护人张学贵、韦梦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2月起,被告人吕益奔与犯罪嫌疑人林某2(在逃)合作生产、加工假冒惠普、H3C等品牌的光纤模块。

林某2向吕益奔提供无商标标识的光纤模块、电脑、打印机等原材料和工具,吕益奔按照林某2的要求,打印出惠普、H3C等品牌的商标标识,并贴帖在无商标标识的光纤模块上,包装好后按照林某2的要求通过快递发货给订货的客户。

至案发时止,吕益奔累计加工假冒惠普、H3C等品牌的光纤模块2万余个,案值人民币80余万元。

同时,吕益奔通过其淘宝网店“品质好价格实惠”将其自己加工的假冒惠普、H3C等品牌的光纤模块进行销售。

至案发时止,吕益奔通过其淘宝网店累计销售假冒惠普、H3C等品牌的光纤模块案值人民币65157元。

2018年1月23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滨海新村二区四巷14号10楼D房抓获被告人吕益奔,并现场缴获假冒惠普、H3C光纤模块共326个、未加工的光纤模块4580个,H3C商标标识2203个、标签8501个、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

经鉴定,查获的假冒惠普、H3C光纤模块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查获的假冒惠普、H3C光纤模块案值人民币14670元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益奔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吕益奔承认控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在本案中应当属于从犯;

2、吕益奔在本案中受林某2的指示张贴光纤模块,吕益奔加工2万余个光纤模块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2万余个光纤模块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作证;

3、淘宝销售额应当认定为50504元,而起诉书上指控的是65157元,在吕益奔笔录中说2016年11月份开始跟林老板学习做这一行,做这一行指的是淘宝销售,而不是贴商标,2017年2月13日开始单干,这是在淘宝上销售,而不是开始做假冒注册上报,2017年2月13日到案发的销售额度是50504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2月起,被告人吕益奔与犯罪嫌疑人林某2(在逃)合作生产、加工假冒惠普、H3C等品牌的光纤模块。

林某2向吕益奔提供无商标标识的光纤模块、电脑、打印机等原材料和工具,吕益奔按照林某2的要求,打印出惠普、H3C等品牌的商标标识,并贴帖在无商标标识的光纤模块上,包装好后按照林某2的要求通过快递发货给订货的客户。

同时,吕益奔通过其淘宝网店“品质好价格实惠”将其自己加工的假冒惠普、H3C等品牌的光纤模块进行销售。

至案发时止,吕益奔通过其淘宝网店累计销售假冒惠普、H3C等品牌的光纤模块案值人民币65157元。

2018年1月23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滨海新村二区四巷14号10楼D房抓获被告人吕益奔,并现场缴获假冒惠普、H3C光纤模块共326个、未加工的光纤模块4580个,H3C商标标识2203个、标签8501个、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

经鉴定,查获的假冒惠普、H3C光纤模块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查获的假冒惠普、H3C光纤模块案值人民币14670元以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查获的涉案光纤模块一批(照片)、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照片);

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淘宝店铺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俞某、林某1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李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益奔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注册商标权利人认定涉案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报告;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在案发现场执法录像光碟一张、微信聊天记录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益奔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除被告人吕益奔的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在受到林某2的指示后加工2万余个光纤模块,案值80余万元,对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不予认定。

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的应是其通过淘宝网店累计销售的人民币65157元及现场查获的14670元。

辩护人认为淘宝销售额应当认定为50504元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吕益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益奔自主打印、贴标并销售侵权产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辩护人认为其是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益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起止日期,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另行制作执行通知书予以确认;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光纤模块、商标标识、标签、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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