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18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点军区先高电器经营部,住所地:点军区土城乡李家坝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J。
经营者:余维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先高(余维红之夫),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土城乡集镇733号,现住址同前。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点军区先高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