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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亮感电子有限公司黄绍碧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执583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亮感电子有限公司黄绍碧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亮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渝019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亮感电子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云城东路168号景泰创展中心A东第三层A315-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0PW75。

法定代表人:严文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亮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4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州市亮感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的电视机并偿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亮感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广州市亮感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可供执行的房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

2、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亮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广州市亮感电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4月21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广州市亮感电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的电视机。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92执5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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