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169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东区新乌江镇安置区,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2R73N329。
经营者:刘会生。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诉被告颍东区新乌江镇安置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乐群人民陪审员 门大勤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