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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颍东区新乌江镇安置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2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颍东区新乌江镇安置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颍东区新乌江镇安置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169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东区新乌江镇安置区,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2R73N329。

经营者:刘会生。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诉被告颍东区新乌江镇安置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乐群人民陪审员  门大勤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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