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10号原告:陆建波,男,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奥禧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龙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6960681093。
法定代表人:邓贤好。
被告:南康区柏驰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家具城中心市场1栋1-5-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9FAPW03。
经营者:乔存彪。
原告陆建波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奥禧家俬有限公司、南康区柏驰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建波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奥禧家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陆建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南康区柏驰家具经营部赔偿原告陆建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陆建波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建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陆建波已预交27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陆建波负担,退回陆建波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