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6557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小勇,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秦耀坤,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娴茵,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小勇、秦耀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