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6541号之一 被执行人:蒋润芝,女,瑶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
关于被执行人蒋润芝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处罚金3000元。
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没有到庭申报财产或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另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
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