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知民初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凉州区恒源物流中心,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经营者:张源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鹏,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恒源物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