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6678号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5(1-1)。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增城誉誉净水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廖屋五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2U。
经营者:赖雪琴。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誉誉净水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