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6号原告: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86号江东电子商务产业园加速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张惠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香,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艳萍,女,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谭新欢,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艳萍、谭新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与有本案关联的另案在海南省海口市中院尚在处理,本案的处理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有关联,本案应中止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