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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06刑初108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丁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106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88年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拘留,同年4月2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晓雪,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8]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王晓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伙同孙某(已判决),于2011年成立南京梦码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防伪标识的设计、开发、销售工作。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丁某和孙某经汪某介绍,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非法制造并销售给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所有的南京正方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含有“公元”牌商标的防伪标识,共计10万余枚,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将上述防伪标识用于制造假冒“公元”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1月,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会同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在南京正方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现场,查获尚未使用的伪造的“公元”牌防伪标贴4200枚、“金牛”牌防伪标贴6400枚。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公元”牌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金牛”牌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

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鉴定文书、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出具的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甲、汪某的证言,被告被告人丁某及同案犯孙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涉案物品清单、扣押的公元防伪标识等物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中,被告人丁某主动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被告人未经“公元”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10余万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上述规定,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丁某主动缴纳罚金,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委托调查,对被告人丁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丁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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