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民初81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亲如家酒店,经营场所:武邑县建设路与富强街交叉西北处,注册号:131122600115935。
经营者:王涛 被告:王涛,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衡水市武邑县。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武邑县亲如家酒店、王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