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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3235号
案件名称3235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民初323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徐海澜。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婧,女,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诉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帝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宁、陈丹丹,被告华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刘小军,被告苏宁易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苏宁易购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3.判令被告华帝公司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万元;

4.被告华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芜湖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申请了专利号为:201420653275.0,专利名称: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及具有该线束安装结构的洗涤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6月3日获得授权。

2016年12月8日,上述专利权人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华帝公司在被告苏宁易购平台上大量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原告依法申请公证处对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华帝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不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苏宁易购辩称:案涉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采购,事先不知道案涉商品可能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形,因此依法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原告及其享有的权利 美的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液体加热器、消毒清洗设备、烤箱、抽油烟机、燃气器具、电热器具、消毒柜、吸尘器、面包机、果蔬机、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电磁炉、洗碗机、商用洗碗机、微波器皿、厨用器皿、烹饪器具、炊具、电动喷壶、垃圾粉碎机、垃圾处理器、智能家电、智能控制系统、智能家电中央控制器、照明电气及其他家用电器、日用电器、厨卫家电、厨房用具及其零配件等……。

2014年11月3日,芜湖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及具有该线束安装结构的洗涤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5年6月3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42065××××.0。

2016年12月13日,专利权人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目前该实用新型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8年9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是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包括底座和连接于所述底座的线束,所述线束连接于所述底座的外侧壁,且所述线束自所述底座侧壁的底部向底座侧壁的上端沿纵向延伸设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侧壁的上端沿凸设有凸出于所述上端沿的凸起部,所述线束与所述凸起部相邻。

权利要求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侧壁的上端沿设置有起伏结构,所述起伏结构包括由所述凸起部形成的波峰部,所述凸起部设置有至少两个,相邻所述凸起部之间为波谷部,所述线束处于其中一所述波峰部的中央位置。

权利要求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起伏结构呈弧形波浪状或方形波浪状或梯形波浪状。

权利要求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的外侧壁一体成型有纵向加强筋。

权利要求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加强筋包括位于所述线束两侧的第一纵向加强筋和第二纵向加强筋,所述第二纵向加强筋和第二纵向加强筋的上端均连接于所述凸起部。

权利要求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起伏结构的上边缘设置有加强凸缘。

权利要求7.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采用塑胶材料一体注塑成型。

权利要求8.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束采用扎线带连接于所述底座或采用粘接物粘接于所述底座的外侧壁。

权利要求9.一种洗涤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洗涤电器具有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

权利要求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洗涤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洗涤电器为洗碗机。

2018年1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80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2019年7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受理了华帝公司对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二、被告及其被控侵权行为 华帝公司成立于1992年4月8日,注册资本87264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生产、批发、零售:燃气具系列产品,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器具;

家庭厨房用品,家用电器、橱柜、烟雾净化器、净水器、卫浴及配件等……。

苏宁易购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0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国内航线、国际航线或者香港、台湾地区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

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及网络发行业务;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与零售。

五金交电、计算机产品、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及配件、日用百货、工艺礼品、办公用品、珠宝首饰、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家居用品销售等……。

2018年9月19日,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由公证员张某、公证工作人员潘潇与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远琪,通过苏宁易购平台,进入店铺名称“华帝官方旗舰店”浏览、购买型号为XWMJ-30GW03V洗碗机,并将上述购买过程摄像刻录成光盘。

2018年9月27日、2018年9月28日,公证人员及委托代理人王远琪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金鹰汉中新城27楼,收到单号为8265310998的德邦快递货物两件及单号为1138927963516的中国邮政快递货物一件,王远琪对上述快递物品拆封、拍照,由公证处公证员进行封存后交由王远琪保管。

2018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3号公证书,与公证书粘连有拍摄照片打印件13张、以及录像资料光盘一张。

庭审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原、被告双方确认公证购买实物的封签完好。

被控产品外包装箱有“vatti华帝”标识。

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与公证书记载产品型号一致。

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9-10。

原告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具备底座和线束,线束设置在底座侧壁上的上端沿凸起部旁,当水溢流时,水流会从凹陷位流出达到控制水流出途径的目的,且线束不易被打湿。

故被控侵权产品的线束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被告华帝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要求保护的是上端沿的凸起部,线束与所述凸起部相邻。

被控侵权产品的线束是设置在凹陷部,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完全相反,根本不能起到防止溢流的水打湿线束的技术功效。

涉案专利权利说明书中对凸起部有明显的定义,被控侵权产品明显是挖了一个凹槽走线,明显低于相邻的凸起部,不能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缺少线束与凸起部相邻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被告苏宁易购认同被告华帝公司的比对意见。

见成权927963516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它事实 2018年9月19日,原告公证保全证据,通过苏宁易购平台从店铺名为“华帝官方旗舰店“购得XWSC-30GB01H、XWMJ-40GB03V型号洗碗机各一台。

原告认为此两款机型亦侵犯其涉案专利权。

被告确认该两款机器的线束安装与XWMJ-30GW03V洗碗机相同。

2018年11月16日,原告公证保全证据,对XWSC-30GB01H、XWMJ-30GW03V、XWMJ-40GB03V型号的洗碗机在苏宁易购、淘宝网、天猫和京东商城网站上的商品浏览详情进行保全,以证明被控产品仍在线销售。

另查明,原告还就涉案三款产品分别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在本院提起了五起诉讼(含本案)(其他案件案号分别为:(2018)苏01民初3232、3234、3238、3236号)。

被告于庭审结束后,提出追加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专利收费收据、专利登记簿副本、(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3号公证书、(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2号公证书、(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4号公证书、(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130号公证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8030号)、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告美的公司还提交了以下证据:华帝公司官网打印件及商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侵权行为严重。

被告华帝公司及被告苏宁易购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未采取公证方式取证,对网络打印件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被告苏宁易购提交了以下证据:1.苏宁易购公司与华帝公司的业务合作合同及附件;

2.采购发票,上述两份证据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苏宁易购从华帝公司采购,其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对于以上证据,原告认为采购发票中发票号为33379474的发票所记载洗碗机型号不清楚,无法确定该型号是否与被控侵权产品型号相对应,发票号为32648350的发票没有附销货清单,该两份发票的真实性由法院审核。

被告苏宁易购于庭后提交了两份发票原件供法庭核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原告主张赔偿30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线束设置于底座侧壁上的上端沿凸起部旁,其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10载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线束设置在凹陷部,不能实现涉案专利发明的目的,不构成侵权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华帝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和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基本相同的洗碗机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原告美的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苏宁易购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华帝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美的公司还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要求按照被告获利作为计算判赔额的依据。

由于原告提交的网络平台销售数据未经审计,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本案庭审时原告亦请求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本院将参考以下因素:1.原告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为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实用性;

2.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合理利润;

3.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在被控产品中所起的作用及贡献度;

4.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面较广,涉及苏宁易购、淘宝等网络平台;

5.原告还主张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但原告除已支付的购物费用外,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费用已经实际支付。

本案中,还将平衡涉案被诉三款产品在其他诉讼中的赔偿额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被告华帝公司于庭审后提交追加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华帝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且该公司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故对被告华帝公司要求追加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及具有该线束安装结构的洗涤电器”(专利号:ZL201420653275.0)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60万元;

三、被告苏宁易购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00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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