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23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泰芒了冷饮店,,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阳光天鸿广场****** 经营者:李志家。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三金餐饮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区泰芒了冷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