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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区泰芒了冷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4知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区泰芒了冷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泰芒了冷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23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泰芒了冷饮店,,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阳光天鸿广场****** 经营者:李志家。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三金餐饮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区泰芒了冷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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