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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与曲周县曲周镇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4知民初10号
案件名称清华大学与曲周县曲周镇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华大学;曲周县曲周镇清华幼儿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0号 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曲周镇清华幼儿园,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文昌街党校后院。

法定代表人:温荣修,该园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秀芳,女,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该园区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女,汉族,1994年8月19日,系温荣芳女儿。

清华大学与曲周县曲周镇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清华大学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华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清华大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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