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147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洁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5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和解款为由向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