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民初76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集区田集街道李桂珍家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黄山北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RLFB51E。
经营者:李桂珍,女,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皖宝集团)诉被告潘集区田集街道李桂珍家具店(以下简称李桂珍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被告李桂珍家具店的经营者李桂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皖宝集团起诉请求:1.判令李桂珍家具店赔偿合肥皖宝集团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
2.判令李桂珍家具店立即停止侵犯合肥皖宝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李桂珍家具店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商标、注册号为第10194609号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号为第10194636号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商标的商品;
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桂珍家具店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公司发展、品牌荣誉及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合肥皖宝集团创建于1985年,历经三十余载的持续发展,合肥皖宝集团已成为国内床垫行业颇具实力的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现任中国家具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软垫家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安徽省家具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的“明星企业”。
公司目前拥有现代化标准厂房,购置了世界先进的床垫生产设备,优化重组了数条现代化生产流水线,严格贯彻执行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使专业、精湛的产品品质得到了最完美体现。
在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改进生产技术的同时,不断加大对企业形象的提升,并全面导入CI企业识别系统,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
“皖宝”先后荣获“驰名保护”、“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家具行业知名床垫品牌”、“安徽省著名商标”和“安徽名牌产品”等多项殊荣。
皖宝Vanbo——天使诞生的地方。
Vanbo组合英文词根的创新词,“V”寓意成功和胜利,“an”取自“天使angel”,“bo”取自英文“诞生born”。
Vanbo寓意天使诞生之地,简洁而寓意美好。
合肥皖宝集团非常注重树立和维护自己的品牌,已先后就“皖宝”文字、拼音、图案及其组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0年,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沙发、床垫、弹簧床垫、家具等”。
原告同时还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注册号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号为第10194636号“经典皖宝”商标,上述商标至今持续有效。
二、被告的侵权事实:2019年10月18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潘集区市场局)在李桂珍经营店铺内查获7床标注“金皖宝”标识的侵权床垫产品。
被告作为专业床垫、弹簧床垫销售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但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床垫产品上使用上述侵权标识,侵害了原告持有的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商标、第10194609号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商标、第10194636号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综上,原告每年花费巨额广告赞助及公益活动费用,并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
由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桂珍家具店当庭口头辩称,一、不承认其侵犯了合肥皖宝集团的商标权;
二、李桂珍家具店不是商标制造商,也不是皖宝制造商的源头,只是在路边经过的小货车上卸了几床,不知道侵犯了合肥皖宝集团的商标权,工商部门到店里查的时候进行了没收,说以后不准再卖这款床垫,后一直再没有经营这款床垫。
当时对我们处罚了4000元,并销毁了所有没收的床垫。
三、对本案罚款不接受,但接受教育。
合肥皖宝集团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商标注册证【第1766171号】公证书,证明“”商标注册证【第1766171号】的权利凭证。
二、商标注册证【第10194609号】公证书,证明“金典皖宝”商标注册证【第10194609号】的权利凭证。
三、商标注册证【第10194636号】公证书,证明“经典皖宝”商标注册证【第10194636】号权利凭证。
四、合肥皖宝集团变更记录,证明第1766171、10194609、10194636号商标权利人名称不同系企业更名。
五、商评字【2010】第02723号商评委争议裁定书,证明“皖宝”及图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及知名度。
六、潘集区市场局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淮潘市监罚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查处该案时的《现场笔录》、《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鉴定书》、现场查处照片、李桂珍家具店企业基本信息照片和打印件,证明李桂珍家具店侵犯了合肥皖宝集团的商标权。
七、天猫网上正品皖宝床垫销售价格截图。
证明合肥皖宝集团的损失或李桂珍家具店的获利。
八、律师费发票4000元,证明合肥皖宝集团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当庭举证、质证,李桂珍家具店对合肥皖宝集团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请求由法院依法核实。
李桂珍家具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合肥皖宝床垫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28日,经营范围为弹簧床垫、家具、床上用品、沙发、弹簧等生产、销售等,注册资本8800万元。
2002年5月14日,合肥皖宝床垫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6617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板条箱、办公家具、床、床垫、弹簧床垫、家具、金属家具、沙发、椅子(座椅)、桌子,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5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5月13日。
2006年9月8日,合肥皖宝床垫有限责任公司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1日,合肥皖宝集团经核准注册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非金属运输货盘、软垫等,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
2013年1月21日,合肥皖宝集团经核准注册第10194636号“经典皖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非金属运输货盘、软垫等,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
2010年1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02723号《关于第4914801号“皖宝”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合肥皖宝集团在第20类床垫、弹簧床垫商品上注册的第1766171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0月18日,潘集区市场局发现李桂珍家具店销售的产品标识为“金皖宝”席梦思床垫6张(无厂名、厂址,规格:1.8×2米)、棕床垫1张。
现场经合肥皖宝集团的市场维权人员辨别上述床垫涉嫌假冒。
潘集区市场局查明:2019年5月份,当事人从一外地送货车上购进“金皖宝”床垫8张(1.8×2米)、其中6张席梦思床垫、2张棕床垫。
席梦思床垫购进价240元/张,销售价260元/张;
棕床垫购进价110元/张,销售价130元/张,截至到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了一张棕床垫,其余的被潘集区市场局查扣。
该局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淮潘市监罚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桂珍没收7张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金皖宝”床垫(规格:1.8×2米)、罚款4000元的处罚。
李桂珍家具店经营者为李桂珍,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安徽省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黄山北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经营范围为家具、办公用品销售,现为存续状态。
本院认为,皖宝集团公司系涉案第1766171号“”、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10194636号“经典皖宝”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李桂珍家具店销售仿冒合肥皖宝集团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合肥皖宝集团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
因合肥皖宝集团不能举出李桂珍家具店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证据,本院综合考量该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数量的多少、合肥皖宝集团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李桂珍家具店赔偿合肥皖宝集团经济损失合计17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合肥皖宝集团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集区田集街道李桂珍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潘集区田集街道李桂珍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7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潘集区泥河志远家具店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