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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应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6民初2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应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初2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某,经营场所应县大同南路。

经营者:马转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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