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693号原告:东台红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中街大乘庵巷4号。
法定代表人:许友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清,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台市千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红安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马千洲,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胡廷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红日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千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红日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红日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红日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台红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