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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李加恒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399号
案件名称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李加恒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李加恒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99号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

委托代理人:殷昭洋,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冬庆,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加恒,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加恒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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