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84号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
法定代表人:冯全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楷挺,男××××××××××××。
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楷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1800元,本院退回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