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680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Q。
法定代表人:徐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李珣,系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邹艳平,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关于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艳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0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负担受理费1725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名下的财产情况及下落,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6执68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