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4民初6759号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服饰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29861084G。
法定代表人:叶周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玉燕,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温州正宇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康达路1号第二幢第五层东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7FCC1P。
法定代表人:魏为通。
被告:魏尧哲,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魏为通,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燕、温州正宇鞋业有限公司、魏尧哲、魏为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