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5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新语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425号。
经营者姜英,注册号420106600760469。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1079号。
负责人韩昌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新语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向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新语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