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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14执1202号之一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周建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4执1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建勇,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4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锡山区锡北镇雷细娇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老凤祥公司负担21元,锡山区锡北镇雷细娇百货店负担54元(老凤祥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54元由雷细娇百货店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雷细娇百货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老凤祥公司支付)。

后因锡山区锡北镇雷细娇百货店拒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且已办理注销手续,申请执行人老凤祥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实际经营者周建勇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建勇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周建勇名下有银行存款1912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已将余款1862元发放给老凤祥公司。

周建勇名下无公积金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建勇户籍所在地的村委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建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执行,本案尚有41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老凤祥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建勇的其他财产线索。

老凤祥公司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周建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不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214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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