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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炎、吴木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13刑初715号
案件名称吴晓炎、吴木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晓炎;吴木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13刑初71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晓炎,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34,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木顺,男,1943年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38,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9]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晓炎、吴木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晓炎、吴木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底,被告人吴晓炎在同案人“阿扁”(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的串招下,合伙开办假冒化妆品加工场,由“阿扁”提供原材料和设备,被告人吴晓炎提供场地和雇佣工人,被告人吴晓炎每加工一瓶(盒)化妆品赚取0.15元利润。

随后,被告人吴晓炎串招其父亲被告人吴木顺在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老厝内加工生产假冒化妆品,由被告人吴木顺负责管理工场并先后招聘工人翁永龙、翁文忠、雷庆春、黄柔芳、马婵妹到该工场工作,其中翁永龙负责灌装液体进入CC霜软管空瓶里面,翁文忠负责挤压按好CC霜瓶盖塞子,雷庆春、黄柔芳、马婵妹负责包装。

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该制假加工场,现场查获联合利华LAKME品牌CC霜成品(30g)12900瓶、MAC品牌粉底液成品(35ml)5900瓶、美宝莲MAYBELLINE粉底液成品(40ml)1358瓶、联合利华LAKME牌CC霜软管标识(30g)29700个、旁氏POND'S牌空瓶标识(50g)1000个、MAC粉底液空瓶标识(30ml)5000个、联合利华LAKME牌CC霜包装盒标识28200个、美宝莲MAYBELLINE牌粉底液包装盒标识32395个、MAC粉底液包装盒标识3000个及小型简易灌装机2台,并抓获被告人吴木顺及工人翁永龙、翁文忠、雷庆春、黄柔芳、马婵妹。

经估价,上述被查扣的化妆品成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共215160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吴晓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晓炎、吴木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证人黄柔芳、雷庆春、马婵妹、翁永龙、翁文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程和民、程昌流的证言,被告人吴晓炎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吴木顺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照片,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鉴定报告,鉴定书,证明材料,卖厝契约,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晓炎、吴木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吴晓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吴木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晓炎、吴木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吴晓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被告人吴木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且是从犯,二被告人又已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晓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木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子平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人民陪审员  姚希尤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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