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三工业区富盛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位善,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山,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兵,河北华川(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齐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文浩大厦B座710。
法定代表人:邓二龙,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齐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深圳市齐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