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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印象江南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1民初20282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印象江南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印象江南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028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印象江南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岭后亨路段**汇豪领逸401卡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UTLG94。

法定代表人:朱克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好唱文化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印象江南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印象江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好唱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江南纯K”店位于中山市沙溪镇,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故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印象江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亦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好唱文化公司则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的规定,商标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中规定,广东省中山市基层法院有权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在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原有的管辖有变更规定的情况下,中山市内的商标案件应归基层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被告印象江南公司所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印象江南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山市印象江南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中山市印象江南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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