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727、728号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地区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新竹市笃行一路**。
法定代表人:蔡明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超威半导体公司(ADVANCEDMICRODEVICES,INC.),住所地2485AugustineDrive,SantaClara,CA,US。
法定代表人:LisaSu。
被告:超威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北楼19层9单元法定代表人:吴翰瑞(HarryA.Wolin)被告: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融科资讯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晓明。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万象天地分店,营业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华润万象天地SL410号商铺。
负责人:汪翠霞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超威半导体公司、超威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万象天地分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两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两案诉讼请求分别变更为人民币100000元,两案受理费共为人民币46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733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