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110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丁湖亿家福购物广场,住,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丁湖镇丁湖街,经营地址安徽省泗县丁湖镇沱河大道与富裕路交叉口往北约30米处/div> 经营者:胡道华。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丁湖亿家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