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289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楼**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红艺黄蓝美术书法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文兴路**法定代表人:孟庆芬,经理。
被告:孟庆芬,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城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昌,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红艺黄蓝美术书法培训有限公司、孟庆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