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296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汶上县万泉百货商贸中心,经营场所济宁市汶上县汶上街道京安金宇商贸城**。
经营者:梁九汶。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万泉百货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原告的努力下,该品牌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
市场上制造、销售侵犯该商标权产品的行为日渐增多,被告在网上销售侵权产品,销售量巨大,性质及其恶劣,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营场所位于济宁市汶上县,不属于本院管辖权的地域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预交费275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