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20号之三 原告:杭州乐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11。
法定代表人:范瑶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创源东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袁德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旗、胡昊,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乐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守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德厂)、袁德强、李小萍、袁丽佳、袁佳瑜、桂爱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乐守公司申请撤回对袁德强、李小萍、袁丽佳、袁佳瑜、桂爱玉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并于2019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被告普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因普德厂就本案所涉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7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后恢复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乐守公司当庭申请变更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普德厂公司赔偿乐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2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乐守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守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乐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杭州乐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