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民初8569号
案件名称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民初8569号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金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3。

法定代表人:胡志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797091。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斌,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向西村综合楼A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3U。

法定代表人:李建成。

上列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旻、尚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国旅”系列(包括但不限于第837924、4976159、4976164、4976162号)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及与原告有关的任何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分别在《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均为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原告系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的一级控股子公司,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系中国成立最早的大型旅行社之一,且其多次被国家部门列为中国企业500强,其曾多次获得中国旅行社百强第一名,其“国旅”品牌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且,原告系A股上市公司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控股子公司,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曾先后荣获上市公司“金牛百强”、“公司价值百强”、“资本品牌百强”和“市值管理绩效百佳”等奖项。

“国旅﹒CITS”是中国驰名商标和海内外知名品牌,在2011年世界品牌实验室(WBL)公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国旅CITS”以196.68亿元的品牌价值再度跻身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名列第48名,在旅游服务类品牌中位居第一名。

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旅”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837924、4976159、4976164、4976162号)的商标注册人,且其注册并使用于旅游服务上的第837924号“国旅”商标已于1999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国旅”源于前述驰名商标。

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已授权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行使前述商标的使用再许可权,之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又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原告使用前述“国旅”系列商标。

且,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亦书面授权原告可以以自身名义就前述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成立于2008年11月19日,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等。

原告依托上级控股公司及“国旅”驰名商标的强大品牌的影响力,并经常通过广告等各种宣传手段推广,经过多年精心经营,其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已多达上百个,原告曾被广东旅行社行业协会评为2015年广东省百强旅行社之一,被深圳市企业文化节组织委员会评为“2015深圳人喜爱的十佳知名消费品牌”,被深圳市旅游协会评为“2015年度旅游行业人气榜最具人气旅行社”/“2015年深圳市20强旅行社”/“中华保险深圳分公司承保安全生产10强旅行社”。

原告已在广东省乃至全国旅游服务市场中具备很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悉及认可。

2017年9月19日,被告以其名义登记备案了域名为××的网站,但被告未征得任何允许,即擅自于前述网站的每个页面首部显著使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第837924、4976159、4976164、4976162号等商标,及在前述网站上宣称该网站是原告的“官方指定网站”,并在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全称、公司简介、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等与原告有关的信息,并在网站冒用原告名义向社会公众有偿提供报价旅游及代办签证等旅游服务,产品数量多达500多个,代办全球签证服务产品多达上百个,被告为此获利巨大。

前述侵权行为于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之日仍在持续。

原告享有上述的“国旅”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且原告已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为公众所熟悉及认可,因此,被告擅自使用上述商标及原告的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冒用原告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己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以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主观上有借用原告的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重大恶意,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侵权时间久、范围广、获利巨大,被告的行为己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为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于庭审中确认诉请保护的商标为第837924号、第4976159号、第4976164号、第4976162号、第1394698号、第831921号注册商标。

第83792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9类,包括观光旅游;

第4976159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9类,包括观光旅游;

第4976162号注册商标“指定颜色”商标权利人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9类,包括观光旅游;

第4976164号注册商标“指定颜色”商标权利人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9类,包括观光旅游。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第1394698号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9类,包括观光旅游。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第831921号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9类,包括观光旅游。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5年9月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就拥有的国旅系列商标所有权授权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行使以下权利:1、国旅系列商标的使用权;

2、国旅系列商标的使用再许可权;

3、国旅系列商标的市场宣传、推广及维护权;

4、国旅系列商标使用状况监督权。

有效期自2016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

2016年10月1日,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与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许可原告在第39类旅游服务上使用第837924号、第4976159号、第4976164号、第4976162号、第1394698号、第831921号注册商标。

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仅限于受许可人住所地所在行政区域(自治区、直辖市)内(线下)旅行社相关服务。

许可使用期限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2017年9月1日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就深圳市内的任何侵犯授权人国旅系列商标(包括第39类的第837924号、第4976159号、第4976164号、第4976162号、第1394698号、第831921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及索偿,并处理一切必要事务。

1999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监(1999)646号通知,认定第837924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2018)深前证字第015765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培锦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7月3日,该公证处公证员雷某工作人员岑锦荣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电脑登陆网址为××/的网站,进入相应页面进行截屏打印,并作为公证书附件。

公证书附件显示,网页内容为旅游项目,网页左上方显示“品质纯玩、港澳旅游”、“全国百强十佳旅行社”、“国旅(深圳)”、“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内容,并有等图标。

点击链接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主办单位为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备16127250号-1。

三、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镜旅游业务(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等,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其控股股东。

原告在深圳市内设立的营业部逾百家。

2015年,原告入选广东旅行社百强,被深圳企业文化节组织委员会评为“2015深圳人喜爱的十佳知名消费品牌”,被深圳市旅游协会评为“2015年度旅游行业人气榜最具人气旅行社”、“2015年深圳市20强旅行社”、“中华保险深圳分公司承保安全生产10强旅行社”。

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日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机票及酒店预订。

四、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是第837924号、第4976159号、第4976164号、第4976162号、第1394698号、第831921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航行安排、货运、旅客运送或运输预订、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观光旅游、旅客陪同等第39类服务上,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原告是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获得了案涉六个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并经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12日,有权以自身名义就深圳市内的任何侵犯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国旅系列商标(包括上述六个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而本案的被控侵害商标权行为在原告被授权期间仍然存在,因此,原告作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本案中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2018)深前证字第015765公证书,可以确定本案被控侵权网站提供的服务项目是旅游服务,与案涉六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

被控侵权服务上使用的标识“”与第4976159号、第831921号注册商标,“”与第4976164号、第1394698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均构成相同;

被控侵权服务上使用的标识“国旅深圳”与第837924号、第4976162号注册商标相比,“国旅”二字相同。

鉴于原告否认被控侵权服务获得授权或许可案涉六个注册商标,因此,本院确认在被控侵权网站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国旅”作为标识的行为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侵权网站网址××主办单位为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此,应认定侵权网站的所有人为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站上提供的旅游服务上使用与案涉六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原告、被告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本院确认原告、被告均为旅游服务行业的公司,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在其所有的网站上使用“国旅”以及“”“”等标识,并直接使用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名称,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本案中,因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侵权所得的利益,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性质、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考虑原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知名度,酌情确定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原告诉请要求的经济损失明显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有证据支持且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其商誉受损的证据,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第837924号、第4976159号、第4976162号、第4976164号、第1394698号、第831921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赔偿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深圳市南粤建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9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