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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彭水县创兴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4民初2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彭水县创兴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彭水县创兴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4民初2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县创兴眼镜店,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南门街鼓楼居委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AC2P2E。

法定代表人:冉孔伟。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水县创兴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国家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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