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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昌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511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昌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陈昌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511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昌琼,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五金坝******。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昌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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