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4民初29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138号金山广场C栋1-1、1-2、1-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P2A10J。
法定代表人:张剑平。
被告:彭水县佳惠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凯邦两江城(一期)1号楼商业A1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13LNY7W。
法定代表人:谭振雨。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佳惠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国家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