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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与彭水县佳惠公司彭水县佳惠华盛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4民初29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彭水县佳惠公司彭水县佳惠华盛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佳惠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4民初29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138号金山广场C栋1-1、1-2、1-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P2A10J。

法定代表人:张剑平。

被告:彭水县佳惠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凯邦两江城(一期)1号楼商业A1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13LNY7W。

法定代表人:谭振雨。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佳惠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国家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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