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25号 原告:陈诚,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够潮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法定代表人:陈捷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志新,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陈捷栋,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方智,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陈诚与被告厦门够潮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新、陈捷栋、方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诚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诚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