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82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系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唐家宜超市,经营场所沈阳市大**万柳塘路**。
经营者:于伟光,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唐家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