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3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区禾程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市辖区昆山街**宏建海正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缪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春,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区禾程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阳市区禾程通讯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