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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观山湖区老房子江湖菜馆、张正乾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113号
案件名称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观山湖区老房子江湖菜馆、张正乾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观山湖区老房子江湖菜馆;张正乾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113号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锦城苑****。

法定代表人:杨樵。

委托代理人:鲜萌,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1013856。

被告一:观山湖区老房子江湖菜馆,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

经营者:杨新祥,男,汉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二:张正乾,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观山湖区老房子江湖菜馆、张正乾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商为由,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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