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585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诺彩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自编**(厂房A-6)第**。
法定代表人:王广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诺彩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