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初38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向阳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闽西交易城鞋类区C1-1幢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YC7H476。
经营者:吴向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向阳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静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丁建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俊锋 书记员邱渟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