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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福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28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福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福如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即墨市福如海超市,住所地即墨区程戈庄村兰岙路北。

经营者:邵王兴。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福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鲁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438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季献培名下的银行存款4433元,其中438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5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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